2024年4月4日,董梁高速沈海高速至新泰段工程(日照临沂段)建设用地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
国务院以《自然资源部关于董梁高速沈海高速至新泰段工程(日照临沂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354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79.9357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范围: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许家湖镇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家湖镇八宝庄村、马庄村、潘家沟村、泉子湖村、邵家宅村、万泉湖村、园里村;四十里堡镇郭家官庄村、洪沟村、焦家庄村、临站村、马庄三村、马庄二村、马庄一村、四十里堡村、皂角树村、长山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地块位于许家湖镇八宝庄村、马庄村、潘家沟村、泉子湖村、邵家宅村、万泉湖村、园里村;四十里堡镇郭家官庄村、洪沟村、焦家庄村、临站村、马庄三村、马庄二村、马庄一村、四十里堡村、皂角树村、长山村。总面积179.9357公顷,其中:农用地176.8964公顷(耕地113.5537公顷),建设用地2.0317公顷,未利用地1.0076公顷,拟用于董梁高速沈海高速至新泰段工程(沂水段)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沂水县财政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其他建筑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瑞茂,联系电话:0539-2268062。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董梁高速沈海高速至新泰段工程(日照临沂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354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